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法律上还有哪些具体规定?
关于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,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可从法定原则、例外情形、部门规章细化、司法实践补充四个层面展开,具体如下:
一、法定原则:招标人支付为主
核心依据
根据国家计委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计价格〔2002〕1980号)第十条:
“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,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。”
立法目的:明确招标人作为委托方,承担代理服务费用的法定义务,避免代理机构通过转嫁费用干扰招标公平性。
适用范围:涵盖工程、货物、服务类招标项目,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民营企业招标。
费用性质
招标人支付的费用属于“委托服务费”,与投标人无关;
若招标人将费用转嫁给中标人,可能被认定为“变相收取投标保证金”,违反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六条。
二、例外情形:三方约定优先
约定合法性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条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”
若招标人、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书面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,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该约定有效。
关键条件:
约定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,避免“暗箱操作”;
不得与《招标投标法》禁止性规定冲突(如不得通过支付费用操纵中标结果)。
实务限制
政府投资工程:根据财政部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四十五条,禁止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,否则可能被认定为“规避财政预算监管”。
民营企业招标:可协商由中标人承担,但需注意:
费用需纳入投标报价(如作为“其他费用”列明);
不得因支付主体变更而提高费率或设置不公平条款。
三、部门规章细化:行业监管要求
建设系统监管项目
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政府投资工程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,代理费必须由招标人支付。
违规后果:若发现由中标人支付,监管部门可责令整改,并处以罚款(如按代理费金额的20%-50%罚款)。
其他领域监管
交通领域:根据交通运输部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,代理费支付主体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,且不得与中标结果挂钩;
水利领域:水利部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》要求,代理费应纳入项目概算,由招标人支付。
四、司法实践补充:典型案例裁判规则
案例1:政府工程转嫁费用无效
案情:某市住建局在道路改造工程中,要求中标人支付代理费,并在合同中约定“若中标人拒绝支付,则取消中标资格”。
裁判结果:法院认定该约定违反《政府采购法》禁止性规定,判决代理费由住建局支付,并处以5万元罚款。
依据:政府采购项目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,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。
案例2:民营企业协商支付有效
案情:某民营企业厂房建设项目中,招标文件明确“代理费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0.8%支付”,中标人投标时未提出异议。
裁判结果:法院认定该约定合法,因:
招标文件已公示;
费用未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;
未影响招标公平性。
依据:《民法典》允许民事主体协商确定费用支付主体。
五、实务建议:委托人如何合规操作?
政府投资工程
严格按财政预算支付代理费,避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“由中标人支付”条款;
若需节约成本,可通过批量招标或长期合作争取费率下浮(如下浮20%)。
民营企业招标
若约定由中标人支付,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:
费用计算方式(如按中标金额的0.8%计收);
支付时间(如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);
违约责任(如中标人拒付,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)。
避免将代理费与投标保证金捆绑,防止被认定为“变相收费”。
风险防控
诉前核查:通过“中国裁判文书网”查询代理机构过往案例,排除曾因费用转嫁被处罚的机构;
合同审查:委托律师审核代理合同,确保支付主体条款符合《招标投标法》及部门规章要求。
总结:法律上以招标人支付代理费为原则,但允许三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(政府投资工程除外)。委托人应根据项目性质选择支付主体,并通过合同条款设计规避法律风险,避免因费用转嫁导致招标无效或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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