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工程清单规范中如何规定质量保证金?
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 50500-2013)未直接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操作细则,但明确其属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组成部分,需结合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等法规执行。以下从清单规范框架下质量保证金的核心规则展开分析:
一、质量保证金在清单规范中的定位
-
计价逻辑关联
清单规范通过“其他项目清单”中的“暂列金额”“暂估价”等条款,为质量保证金预留提供计价依据。例如:- 暂列金额:可用于支付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或质量缺陷修复费用(含质量保证金扣留)。
- 计日工:若质量缺陷需额外用工修复,可按计日工单价结算。
-
结算衔接要求
清单规范第11.2.6条明确:“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结算款,并扣留质量保证金”。这意味着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需在竣工结算阶段通过清单计价成果(如结算汇总表)体现。
二、质量保证金的核心规则(依据《管理办法》)
虽清单规范未详述,但质量保证金的实际操作需遵循以下法规要求,这些规则与清单计价流程紧密关联:
1. 预留比例与上限
- 总比例限制: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(原为5%,2017年修订后下调)。
- 替代方式: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,保函金额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3%。
- 案例:某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价1亿元,质量保证金最高扣留300万元;若采用保函,保函金额亦不得超300万元。
2. 预留方式与时间节点
- 逐次预留:从第一个付款周期起,按合同约定比例在进度款中逐次扣留,直至达到预留总额。
- 一次预留: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。
- 时间要求:
-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;
-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验收的,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,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。
3. 缺陷责任期期限
- 一般规定:6个月、12个月或24个月,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。
- 延长规则: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满时仍未完成修复的,发包人可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,但最长不超过2年。
4. 返还流程与条件
- 申请与核实:
-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内提交返还申请;
-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核实,如无异议,14天内返还保证金。
- 逾期处理:
- 发包人逾期未返还的,依法承担违约责任;
- 若对返还金额有争议,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处理。
三、清单计价与质量保证金的实务衔接
-
招标文件编制要求
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(逐次或一次)、比例、期限及返还条件,并纳入合同条款。例如:- 清单规范配套条款:在“投标人须知”中写明“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款的3%预留,缺陷责任期12个月”。
-
结算价款调整影响
若工程变更导致结算价款增加,质量保证金预留基数需同步调整。例如:- 原合同价1000万元,预留3%即30万元;
- 因设计变更增加结算价200万元,新结算价1200万元,质量保证金应调整为36万元(需补扣6万元)。
-
争议解决依据
清单计价争议(如工程量计算错误)与质量保证金返还争议可能交织。此时需优先按合同约定处理:- 合同优先:若合同明确“质量保证金返还以结算审计完成为前提”,则需等待审计结果;
- 法定时限:无合同约定时,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,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。
四、典型案例分析
案例:某住宅项目结算价8000万元,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3%一次预留,缺陷责任期12个月。竣工验收后,承包人提交返还申请,但发包人以“存在屋面渗漏”为由拒绝返还。
处理结果:
- 缺陷责任认定:经检测,渗漏由设计缺陷导致,非承包人责任;
- 法律适用: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,发包人不得扣留保证金;
- 返还义务: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240万元保证金,逾期需支付利息。